十七、城乡医疗救助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1-04-05 00:00作者:管理员 字体:[  ]

  对因病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的贫困群体实施专项救助。救助对象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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