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搜索关键字
网站首页
领导关注
部门动态
图绘民生
政策措施
公开公示
一线传真
基层话民生
他山之石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专题专栏
>
专题专栏
>
民生工程
>
民生沿革
>
2010
三、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制度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0-07-14 00:00
作者:管理员
我要纠错
字体:
[
大
中
小
]
对已经破产倒闭或名存实亡、停产多年,没有缴费能力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老集体企业和城镇新办合格集体企业中,符合国家原政策规定录(招)用、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退休条件的固定职工,全部纳入基本生活费补助范围,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个人基本生活费。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