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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二、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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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0-07-14 00:00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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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持有农村户口,且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农村“五保户”,给予生活补助。从2007年起,年人均供养标准不低于1200元。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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