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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十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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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0-07-14 00:00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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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全省城镇非从业居民纳入医疗保险范围。中央、省、市、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分别不低于40元、30元、30元、10元。个人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等合理确定。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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