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0-07-14 00:00作者:管理员 字体:[  ]

2008年将全省城镇非从业居民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覆盖范围,基本实现全覆盖。实行个人缴费、政府支持和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自愿参保居民,每人每年缴费不低于30元;省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0元;当地财政给予必要补助,县级不低于10元,市级不低于30元。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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